Author: | 王 穆提 | ISBN: | 1230003215487 |
Publisher: | 王 穆提 | Publication: | May 4, 2019 |
Imprint: | Language: | English |
Author: | 王 穆提 |
ISBN: | 1230003215487 |
Publisher: | 王 穆提 |
Publication: | May 4, 2019 |
Imprint: | |
Language: | English |
經藏之為《般若》、《華嚴》,律藏之為《瞿沙鼻奈耶》,論藏之為《解深密》、《阿毗達磨》。此《阿毗達磨經》與《瞿沙鼻奈耶》未俱來,而三藏之論藏缺經。境之為《阿毗達磨》,行之為《華嚴》,果之為《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》。此《阿毗達磨經》與《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》未俱來,而三相之境相缺經。三學資經,戒定資律,慧資論藏,論缺其經,如瞽無相,狂慧焉往?依境起行,由行得果,境且無經,威力踔空,非凡足事,然則奈何!經雖未來,約略相貌,可推尋耶。
圓測《深密疏》言「世尊《阿毗達磨大乘經》中說十種殊勝:初二是境,次六是行,後二是果。由是無著《攝大乘論》約三無等說十殊勝。慈氏菩薩《瑜伽》十七地亦辨三種:初九是境,次六是行,後二是果。《深密》亦約三無等以說三分」,是則準《深密》、《瑜伽》、《攝論》法門相貌,知《阿毗達磨經》一切法門相貌。窺基言「無著集《阿毗達磨經》所有宗要,括《瑜伽師地論》一切法門,而造《集論》」,是則準《集論》宗要相貌,知《阿毗達磨經》一切宗要相貌。
法門標名,名所同故;宗要出體,體所別故。今之所知,不在總同,而在別異。《攝論》被大,權引不定,《阿毗達磨》一雨普被;《深密》談境,詳心意識,宗兼唯識,《阿毗達磨》體義八品,系蘊處界,宗獨法相;《阿毗達磨》多本舊義,《瑜伽》創今,所詮各別,二論異趨,種種非一。是故《深密》、《攝論》、《瑜伽》法門雖同,依而據之,不足以窺《阿毗達磨經》,窺《阿毗達磨經》,其必於《集論》歟。無著大悲,救惡取空,既請慈尊降說《大論》,《大論》主《深密》,唯識、法相平等平等,更欲獨顯,乃造《集論》。是則法相一門,研幾深入,其必於《集論》歟。論釋雜糅,是稱「雜集」。詳斯大旨,乃有十義,見《大論》敘十支第四。今不重述,述四利六障而已。
四利者:一、無經有論利。唯識以識攝蘊,蘊亦是識,染淨俱八,無漏寄存;法相以蘊攝識,識亦是蘊,蘊不攝無為,而攝於界,初品建立門應善其相。唯識惟是一識,百法明門而攝一門;法相捨種種執,觀無量門,不觀一門,初品廣分別門六十義應善其相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三法品」。殊特義是唯識義,故說所依賴耶無對;平等義是法相義,故說十一攝相界統同,以平等義獨標於攝故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攝品」。空故無得,無得故,不標相應;唯識言心,即攝心所,心、心所外,不作別談。不空故善巧,善巧故,獨標相應;法相相應,種多有六,不獨同行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相應品」。緣起義是唯識義,故原其因,說種子相;緣生義是法相義,故究其果,說成就相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成就品」。
《顯揚》六善巧外,增諦成七,但是苦、集而非是染,但是滅、道而非是淨。此亦如是,觀苦、集、滅、道種種法相,唯識不然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諦品」。唯識簡聲聞藏八萬四千法蘊,是三藏相,是所緣境;法相則攝方廣十事門,菩薩別藏更攝十二部聲聞通藏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法品」。唯識,菩薩別五位十三住;法相,三乘通二十八補特伽羅。唯識六現觀,信、戒但引助,真見攝智諦少分,相見攝邊智、究竟,無聲聞現觀;法相十現觀,平等平等,前七共習,但不作證,不於下乘出離,而有十一種差別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得品」。唯識精脩觀行,但說止觀利益;法相諦察相貌,並詳論議決擇利益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論品」。
上來所述,雖無其經,而見諸論。爝火井觀,寄情聊勝,法相大道,有徑有門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一。
二、唐疏存在利。相宗六經十一論:《對法》、《莊嚴》無經,其有經者,《楞伽》、《華嚴》都無疏文,惟獨《深密》有 圓測疏;《分別瑜伽》無論,其有論者,唯識宗《攝論》、《莊嚴》無文,《百法》、《唯識》有基《述記》;法相宗《五蘊》、《顯揚》無文,《中邊》、《雜集》有基《述記》;《大論》存兩,倫《記》、基《纂》。是則兩宗肝髓,猶足披尋。護法、戒賢、玄奘、窺基,薪火無間,文獻能徵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二。
三、直敘易入利。《成唯識論》義待論成,法少宗多,每一法門,先簡別破,後示正義,故於《述記》,既詳敘外,又詳敘內,內又多宗,紛紜錯間,淹貫非宿,率爾難明。《阿毗達磨》先所成義,法多宗少,每一法門,直示正義,不談別破,故於《述記》,亦略述外,獨談於內,唯內多宗,簡明博大,初汎教海,唯力是視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三。
四、此學條理利。一本十支,言人人殊,不會其違,滯於一隅,一法不融,諸法不通,故《法苑義林》基功第一。而此《述記》,每一法相,多門簡別,義林遺響,慰我悼殘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四。
六障者:一、體例頓變障。〈三法品〉建立門,分段系疏,尋章得義,誠足暢怡;自此以下,及與七品,頓變其例,或篇終洋灑,環列多義,或數句小段,錯雜出陳,目眩神迷,望洋向若。以是障第一。
二、他師淆雜障。嶲師《對法》,別自一家,義異窺師,科亦不合,連篇淆雜,能使讀者疑於煩複,滯於會通,誰為誰義,難可分河。以是障第二。
三、詳前略後障。三法翔實,堪稱義林;七品以後,數義晨星。窺師著述,此及《大論》,均悼此失。境義雖豐,行果枯落,殊使讀者,探研聖量,智苦不圓。前師後資,唱喁和于,意者古匠,故舉大事,留待後人耶?以是障第三。
四、顛倒錯簡障。順次無眉,披尋可稽。有數句雜數十卷後,有數句雜數十卷前,亦復誰能堪耶?以是障第四。
五、章段殘蝕障。連山層雲,忽然中斷,虧簣唐功,焉可喻苦。以是障第五。
六、倭本惡劣障。衍字缺字,錯字俗字,一髮全身,竟日沮廢。以是障第六。
豔彼四利,被甲前驅;值此六障,嗒焉神喪。然宋元以來,幽錮千載,筏喻幸在,忍遂不航。於是分割剖裂,前後整理,次系論下,八品劃一而障去;窺文割前,嶲文屬後,清其眉目而障去。殘蝕者醒之,衍者節之,缺者補之,錯者俗者竄易之而障去。蓋至是而《述記》通利歟。讀記以解論,讀論以思經,法相徑途,方斯在歟。
心力羸劣,治半未徹,起予者呂渭,賡續而成之。黃華亦糾治兩條,閒關入隴,得蒯君壽樞資而梓之。始治於民國三年,終事於民國八年也。
民國八年中春 編者歐陽漸識於金陵刻經處
經藏之為《般若》、《華嚴》,律藏之為《瞿沙鼻奈耶》,論藏之為《解深密》、《阿毗達磨》。此《阿毗達磨經》與《瞿沙鼻奈耶》未俱來,而三藏之論藏缺經。境之為《阿毗達磨》,行之為《華嚴》,果之為《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》。此《阿毗達磨經》與《如來出現功德莊嚴》未俱來,而三相之境相缺經。三學資經,戒定資律,慧資論藏,論缺其經,如瞽無相,狂慧焉往?依境起行,由行得果,境且無經,威力踔空,非凡足事,然則奈何!經雖未來,約略相貌,可推尋耶。
圓測《深密疏》言「世尊《阿毗達磨大乘經》中說十種殊勝:初二是境,次六是行,後二是果。由是無著《攝大乘論》約三無等說十殊勝。慈氏菩薩《瑜伽》十七地亦辨三種:初九是境,次六是行,後二是果。《深密》亦約三無等以說三分」,是則準《深密》、《瑜伽》、《攝論》法門相貌,知《阿毗達磨經》一切法門相貌。窺基言「無著集《阿毗達磨經》所有宗要,括《瑜伽師地論》一切法門,而造《集論》」,是則準《集論》宗要相貌,知《阿毗達磨經》一切宗要相貌。
法門標名,名所同故;宗要出體,體所別故。今之所知,不在總同,而在別異。《攝論》被大,權引不定,《阿毗達磨》一雨普被;《深密》談境,詳心意識,宗兼唯識,《阿毗達磨》體義八品,系蘊處界,宗獨法相;《阿毗達磨》多本舊義,《瑜伽》創今,所詮各別,二論異趨,種種非一。是故《深密》、《攝論》、《瑜伽》法門雖同,依而據之,不足以窺《阿毗達磨經》,窺《阿毗達磨經》,其必於《集論》歟。無著大悲,救惡取空,既請慈尊降說《大論》,《大論》主《深密》,唯識、法相平等平等,更欲獨顯,乃造《集論》。是則法相一門,研幾深入,其必於《集論》歟。論釋雜糅,是稱「雜集」。詳斯大旨,乃有十義,見《大論》敘十支第四。今不重述,述四利六障而已。
四利者:一、無經有論利。唯識以識攝蘊,蘊亦是識,染淨俱八,無漏寄存;法相以蘊攝識,識亦是蘊,蘊不攝無為,而攝於界,初品建立門應善其相。唯識惟是一識,百法明門而攝一門;法相捨種種執,觀無量門,不觀一門,初品廣分別門六十義應善其相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三法品」。殊特義是唯識義,故說所依賴耶無對;平等義是法相義,故說十一攝相界統同,以平等義獨標於攝故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攝品」。空故無得,無得故,不標相應;唯識言心,即攝心所,心、心所外,不作別談。不空故善巧,善巧故,獨標相應;法相相應,種多有六,不獨同行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相應品」。緣起義是唯識義,故原其因,說種子相;緣生義是法相義,故究其果,說成就相。如是於本事分中立「成就品」。
《顯揚》六善巧外,增諦成七,但是苦、集而非是染,但是滅、道而非是淨。此亦如是,觀苦、集、滅、道種種法相,唯識不然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諦品」。唯識簡聲聞藏八萬四千法蘊,是三藏相,是所緣境;法相則攝方廣十事門,菩薩別藏更攝十二部聲聞通藏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法品」。唯識,菩薩別五位十三住;法相,三乘通二十八補特伽羅。唯識六現觀,信、戒但引助,真見攝智諦少分,相見攝邊智、究竟,無聲聞現觀;法相十現觀,平等平等,前七共習,但不作證,不於下乘出離,而有十一種差別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得品」。唯識精脩觀行,但說止觀利益;法相諦察相貌,並詳論議決擇利益。如是於決擇分中立「論品」。
上來所述,雖無其經,而見諸論。爝火井觀,寄情聊勝,法相大道,有徑有門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一。
二、唐疏存在利。相宗六經十一論:《對法》、《莊嚴》無經,其有經者,《楞伽》、《華嚴》都無疏文,惟獨《深密》有 圓測疏;《分別瑜伽》無論,其有論者,唯識宗《攝論》、《莊嚴》無文,《百法》、《唯識》有基《述記》;法相宗《五蘊》、《顯揚》無文,《中邊》、《雜集》有基《述記》;《大論》存兩,倫《記》、基《纂》。是則兩宗肝髓,猶足披尋。護法、戒賢、玄奘、窺基,薪火無間,文獻能徵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二。
三、直敘易入利。《成唯識論》義待論成,法少宗多,每一法門,先簡別破,後示正義,故於《述記》,既詳敘外,又詳敘內,內又多宗,紛紜錯間,淹貫非宿,率爾難明。《阿毗達磨》先所成義,法多宗少,每一法門,直示正義,不談別破,故於《述記》,亦略述外,獨談於內,唯內多宗,簡明博大,初汎教海,唯力是視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三。
四、此學條理利。一本十支,言人人殊,不會其違,滯於一隅,一法不融,諸法不通,故《法苑義林》基功第一。而此《述記》,每一法相,多門簡別,義林遺響,慰我悼殘。以是因緣,為利第四。
六障者:一、體例頓變障。〈三法品〉建立門,分段系疏,尋章得義,誠足暢怡;自此以下,及與七品,頓變其例,或篇終洋灑,環列多義,或數句小段,錯雜出陳,目眩神迷,望洋向若。以是障第一。
二、他師淆雜障。嶲師《對法》,別自一家,義異窺師,科亦不合,連篇淆雜,能使讀者疑於煩複,滯於會通,誰為誰義,難可分河。以是障第二。
三、詳前略後障。三法翔實,堪稱義林;七品以後,數義晨星。窺師著述,此及《大論》,均悼此失。境義雖豐,行果枯落,殊使讀者,探研聖量,智苦不圓。前師後資,唱喁和于,意者古匠,故舉大事,留待後人耶?以是障第三。
四、顛倒錯簡障。順次無眉,披尋可稽。有數句雜數十卷後,有數句雜數十卷前,亦復誰能堪耶?以是障第四。
五、章段殘蝕障。連山層雲,忽然中斷,虧簣唐功,焉可喻苦。以是障第五。
六、倭本惡劣障。衍字缺字,錯字俗字,一髮全身,竟日沮廢。以是障第六。
豔彼四利,被甲前驅;值此六障,嗒焉神喪。然宋元以來,幽錮千載,筏喻幸在,忍遂不航。於是分割剖裂,前後整理,次系論下,八品劃一而障去;窺文割前,嶲文屬後,清其眉目而障去。殘蝕者醒之,衍者節之,缺者補之,錯者俗者竄易之而障去。蓋至是而《述記》通利歟。讀記以解論,讀論以思經,法相徑途,方斯在歟。
心力羸劣,治半未徹,起予者呂渭,賡續而成之。黃華亦糾治兩條,閒關入隴,得蒯君壽樞資而梓之。始治於民國三年,終事於民國八年也。
民國八年中春 編者歐陽漸識於金陵刻經處